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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102學年度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

102.9

壹、依據:

一、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。

 二、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。

 三、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臺軍(二)字第1000018469C號令「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」。

四、教育部101年8月30日臺軍(二)字第1010152926B號函修正「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」辦理。

五、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20日防制網路霸凌工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。

貳、目的:

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,對兩造當事人、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,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,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,特訂定本執行計畫。

參、實施對象:本校學生。

肆、執行要項(三級預防):

一、一級預防(教育與宣導):

(一)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,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。

1.編製相關參考及宣導資料,以利教育實施。

   (1)印製「校長致家長反霸凌信」,向家長傳達本校反霸凌信念。

   (2)印製「校長的話」,透過聯絡簿傳達向學生傳達本校反霸凌信念。

   (3)印製並張貼各項反霸凌宣導海報。

2.辦理學生宣導活動。

   (1)10/16(四)辦理三年級法治教育宣導(宣導主題:人際溝通、反霸凌)。 

   (2)11/20(四)辦理五六年級春暉專案宣導(宣導主題:防制藥物濫用)。

3.辦理學藝競賽、作文比賽等活動,融入反霸凌法治及品德教育觀念。

4.結合民間、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,深化學生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。

5.辦理教師法治教育、品德教育、人權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,增強教師知能。

    (二)推動本學期第一週(09/01-09/05)為「友善校園週」,規劃以反霸凌、反

        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,加強孩子正確的法治觀念,提醒孩

        子如果遇到霸凌應如何面對。

        1.校長親自宣導:

          由校長於開學典禮(09/01星期一上午8:00~8:35)親自對全校師生宣

          導友善校園週之意義與作為,就「紫錐花運動」意涵及「防制霸

          凌」要領實施宣導。

        2.導師介紹「紫錐花運動官方網站」:

          09/01(一)~09/05(五)各班導師運用課堂時間,介紹「紫錐花運動官方

          網站」(http://enc.moe.edu.tw),同時欣賞網站上反毒相關影片。

        3.海報、學生作品張貼宣導:

          09/01(一)~09/05(五)於藝文廣場設置「友善校園海報及學生作品宣導

          專區」,加強相關知能宣導。

 

  (三)結合校務會議、導師會議(研習)或教師進修時間,實施防制校園霸凌

      專題報告,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。

(四)結合家長會、學校日等時機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。

(五)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,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其成員含括導師、學務人員、輔導老師、家長、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,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。

(六)運用學校網頁、公佈欄、電子看板等工具,加強宣導。

二、二級預防(發現處置):

(一)建構本校反霸凌網頁,提供學生及家長各項宣導訊息,並公告本校霸

      凌申訴電話及申訴信箱,指定專人受理所反映之校園霸凌事件,並立

      即列管處理。

 (二)今年4月、10月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「校園生活問卷」普測,反映

       個案詳予輔導並紀錄備查。

 (三)發現疑似霸凌行為者,立即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,並列冊查明;

       如確認為霸凌個案者,即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

       機制,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助處理。

  (四) 霸凌事件如為性霸凌,因應小組會議邀請性評委員與會。

  三、三級預防(輔導介入):

 (一)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,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,符

       合霸凌要件,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,並即成立輔導小組,輔導小

       組就霸凌者、受凌者、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,明列輔導內容、分工、

       期程(以3個月為1個輔導期),並將紀錄留校備查。

 (二)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,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,或向

       司法機關請求協助

 (三)經學校輔導評估後,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,得於徵求家長

       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;學校輔導小組仍

       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,定期追蹤輔導情

       形,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社政單位,協助輔導或安置。

伍、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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